具備香港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別技能、知識或經驗,且不屬非本地畢業生的外籍人士,可根據一般就業計劃申請到港工作。
申請資格
- 外籍人士(阿富汗、柬埔寨、古巴、老撾、朝鮮、尼泊爾及越南國民除外)
- 無犯罪記錄
- 教育背景良好或具有相應的技術資格及經驗
- 確實有職位空缺
- 確實已獲聘用,並且所從事工作不能輕易覓得本地人擔任
- 薪酬福利須與當時香港專才的市場薪酬福利大致相同
- 持有中國護照且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,須擁有海外永久居民身份,或在申請前於海外居住不少於1年
申請人須提交資料
- 申請表
- 申請人近照
- 旅行證件複印件
- 身份證複印件
- 學歷及相關經驗證明複印件
- 海外居留證明複印件(持有中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)
僱主須提交資料
- 申請表
- 僱佣合約複印件,註明職位、薪金、其他福利及僱傭期等
- 商業登記證複印件
- 公司經濟狀況證明文件複印件(例如:最近審計報告、損益表及報稅表等)
- 公司介紹文件(例如:業務活動、運作模式、產品、市場等)
- 詳細的業務計劃(適用於過去一年內設立的公司)
逗留期限
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24個月或根據僱傭合約有效期而定(以較短者為準),在逗留期限屆滿前4星期內,可申請延長逗留期限,申請人通常以3-3年的模式或根據僱傭合約有效期(以較短者為準)獲准延期在港逗留。
轉換工作
- 根據一般就業計劃獲准到港就業的人士,到港後可申請轉換工作
- 轉換之工作需符合上述「申請資格」,並與其資歷及專業知識相關